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8号)
一、已在地税机关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且未到期限的试点纳税人,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2013年7月31日(含)前,符合《规定》要求,已在地税机关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且未到期限的试点纳税人,须填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连同地税机关出具相关文书或者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经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移送信息核对无误的试点纳税人,自备案之日起,在剩余税收优惠内,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二、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应带什么申请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合同上应有青岛市科技局指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加盖的技术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
4、青岛市科技局指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
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青岛市商务局核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