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顶级师资”属于公平竞争还是虚假宣传?
“原学而思顶级明星老师”“原学而思顶级小升初名师”等宣传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对老师工作经历的如实陈述?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徐汇法院)对一起相关案例作出一审判决。
因认为前员工和竞争对手的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汇编教材构成著作权侵权,知名培训机构学而思将培训机构乐课力及其员工诉至徐汇法院,索赔3800万元。近日,徐汇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乐课力主观上具有攀附学而思通过多年经营累积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会使家长、学生产生错误认识,使用“顶级名师”等类似修饰词则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培训教材体现了编写者选择与编排上的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法院判决乐课力赔偿学而思56万余元。
高薪挖人引发高额索赔
学而思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老牌教育培训机构。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人员流动比较频繁。该案当事人张某、安某等多名学而思的老师先后离职加入竞争对手乐课力。2015年12月22日,学而思以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乐课力和4名老师告上法庭,索赔3800万元。
乐课力是近几年刚成立的新型教育培训机构,其采取了与其他机构不同的利润分配方式,老师在同样工作强度下可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在此情形下,一些老师选择从原单位离职,并加入乐课力任教。然而,学而思发现,乐课力微信公众号的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学而思”字样,在大多数老师简介中都宣称其为“原学而思顶级明星老师”等,在课程内容介绍资料中宣称课程大纲主要参考学而思资料等。同时,这些内容被多位老师转发到个人微信朋友圈,上述信息在上海地区大量扩散,为乐课力招揽学员。
学而思认为,乐课力及其离职教师的行为未经许可且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利用学而思品牌的商誉,客观上使其获得了竞争优势,增加了交易机会,同时还致使公众产生学而思中最好的老师加入了乐课力,乐课力具有同学而思相同或更好的管理、办学质量,而学而思在职的老师就不是最好的老师的误认。学而思认为乐课力采用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方式对其吸引生源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乐课力还抄袭其旗下的教辅材料,侵犯其著作权。最终,学而思一纸诉状将乐课力和4名离职老师告上法庭,提出高额索赔。
乐课力认为,其在宣传中使用“学而思”只是为了让学员了解老师的工作经历,而且是对老师工作经历的如实陈述,其并未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乐课力虽然将自己的教师团队及师资力量称为“顶级师资”,只是沿用学而思的宣传用语,而且使用了“原”以示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同时,就招生情况看,学而思的招生至今仍是“一位难求”,并未对学而思的招生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关于教材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因涉案教材并未在教学中实际使用,仅是赠送给学员,供学员学习研究使用,且赠送范围较小。
新兴市场尚待法律规范
徐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师资力量、管理机制、课程特色等均是影响教育机构教育质量高低的因素,而教师作为教育机构的核心资源,更是对家长、学生选择培训机构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教育培训机构授课的内容由其自主决定,教材内容的选择对教学成果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乐课力在教师团队介绍中,在显著位置大量地使用“原学而思顶级明星老师”“原学而思顶级小升初名师”等宣传用语,且多份宣传资料中特别指出乐课力相较于其他培训机构的优势就在于“诸多原XRS/XES顶级老师组建”,在其课程内容中还特别指明参考“学而思思维汇编”,其作为刚刚加入中小学课外辅导教育培训市场的新生力量,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学而思通过多年经营累积的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会使家长、学生产生错误认识,使其认为选择乐课力学校也可以获得在学而思学校相同甚至更优的学习体验。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乐课力使用“原学而思老师”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是其使用“顶级名师”等类似修饰词则缺乏事实依据。关于4位老师的责任,法院认为4位老师与乐课力签订了劳动合同,属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涉案教材,法院认为该教材体现了编写者选择与编排上的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最终,法院判决乐课力赔偿学而思各项费用共计56万余元。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以及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子女教育已经成为每个家庭最为关注的问题,教育支出成为中国家庭仅次于食物的第二大支出。中小学课外辅导教育培训就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兴市场,各家培训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设立。
徐汇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李晓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与开展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同,学生在选择课外教育培训时具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性,不同培训机构的可替换性较高,因此,各家培训机构作为有偿服务的提供者,必然存在争夺生源的情况,在这种非此即彼的竞争关系中,应当遵循相应的市场竞争规则。自由和公平都是市场竞争所必需的要求,但两者之间有时又是冲突的。竞争自由代表了竞争或者市场经济的效率,所以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取向,但必须以维持必要的公平为限。目前相对广大学生对于优质教育培训服务的需求,市场上已有的优质教育培训资源还是相对稀缺。因此,为满足更多学生的教育需求,教育市场应鼓励更多有志于此的社会力量加入,通过公平合理的竞争来激励市场中的教育培训机构不断优化教育服务,降低接受教育培训的门槛。本案中的乐课力作为初创公司,通过创新办学机制,吸引了诸多老师的加入,并通过收入分配机制激发了老师的工作热情,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收入,为教育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这种创新模式值得肯定,但创新应在法律划定的限制之内进行,在规范之内的创新是值得肯定并应予以支持的,而一旦跨越了法律的界限,则应当予以制止。(通讯员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