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优先权呢?我举一个实际的例子来进行说明。
一星公司在2018年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一件专利申请,申请递交之后,一星公司在2018年2月1日召开了新产品发布会,在该发布会中公开了该专利申请的内容,随后,记者写篇新闻稿发表在2018年2月2日的北京晚报上,该新闻稿中也详细介绍了该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内容。
不幸的,一星公司忘记给专利申请交纳费用了,于是在2018年3月1日收到视为主动撤回通知书,一星公司到2018年6月1日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是此时,这个专利已经无法挽救了。
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如果一星公司重新递交一个专利申请,那么新的专利申请的日期为2018年6月1日,记者所写的新闻稿件的公开日期是2018年2月2日,在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是该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能够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这种情况下,即使重新递交一个专利申请也无法获得权利稳定的授权。
但是,一星公司确实是该技术的拥有者并且确实也是将该技术最早申请专利的公司,那么一星公司有什么补救的措施吗?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优先权制度。也就是说明,一星公司在2018年6月1日重新递交的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2018年1月1日递交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此时,重新递交的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18年6月1日,其优先权日为2018年1月1日。
无论是现有技术还是抵触申请的日期计算都是以优先权日为准的。这种情况下,记者所写的2018年2月2日的那篇报道由于晚于2018年1月1日,就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还有一种情况,假定一星公司在2018年6月1日还打算去美国申请专利,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专利申请也可以要求2018年1月1日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这是《巴黎公约》所约定的。这就相当于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给了申请人到各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的机会。
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优先权的,要求优先权有两个要求:其一,时间界限,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一年之内都可以要求优先权,超过一年就不可以了,基本上大多数国家都是12个月的期限,当然也有一些国家稍微宽松一些,例如加拿大,目前在我国是12个月,超过12个月就不能要求优先权了。其二,在先申
请必须是首次申请。这个比较难理解。我来举个例子:
2018年1月1日一星公司申请了一个专利,我们简称为第一专利,2018年12月30日申请了第二专利要求了第一专利优先权,2019年12月30日申请了第三专利要求了第二专利优先权,2020年12月30日申请了第四专利要求了第三专利的优先权,依次类推,这样岂不是无穷无尽了?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约定了被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只能是首次申请,2018年12月20日已经要求了第一专利的优先权,第二专利就不再是首次申请了,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专利是不能要求第二专利优先权的。
除此之外,在先申请已经授权的、在先申请是分案申请的也不能作为其他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由此可见,优先权制度可以给申请人提供一些便利,但是,申请人也有可能利用这个制度做一些不好的事情,例如:
一星公司在2018年1月1日申请专利的技术是A技术,一星公司在2018年5月1日参加了二星公司的发布会,得知二星公司采用了B技术,并且二星公司已经于2018年4月1日就B技术申请了专利。一星公司也想把B技术占为己有,一星公司想到了优先权制度,在2018年6月1日申请了另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在这份专利申请中即要求保护A又要求保护B,企图让B技术享有2018年1月1日的优先权日。
为了避免这种事情的出现,规定了要求优先权的技术方案必须在在先申请中出现中。就一星公司在2018年6月1日申请的案件来说,A在在先申请中出现过,所以A可以享有2018年1月1日的优先权日,而B在在先申请中没有出现过,所以B不能享有2018年1月1日的优先权日,其申请日就是2018年的6月1日,而B技术在2018年4月1日出现过,因此B技术没有新颖性,无法拿到授权;A技术是可以拿到授权的。
审查员在检索中会对对比文件进行标识,X类文件指的是能够单独用来评价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件,Y类文件是指可以与其他文件结合来评价创造性的文件。PX文件是指公开日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的能够单独评价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件;PY文件是指公开日在优先权日和申请之间能够结合评价创造性的文件。审查只有在检索到PX和/或PY文件的时候才会去核实优先权是否成立,否则审查员都默认能够享有优先权。为什么会这么规定?给大家留个作业,自行思考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