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科技成果一般由以下要素构成:
一、主体
即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人,可以是单位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多个单位、个人共同拥有,可以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也可以通过受让取得。
二、完成人
通过对科技项目进行立项,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究开发取得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是职务科技成果,组织科技人员并投入资金、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项目研发的组织,是职务成果完成单位。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完成人可以获得科技成果财产收益和相关精神权利。
一般来说,科技成果的主体应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即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成果的单位,但完成人不一定是完成单位的职工或员工,因为单位可以组织非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个人名义参与项目研发。
三、内容
可以采用多个指标来衡量成果的内容:
1、主要技术指标,即定量反映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与现有技术相比的创新程度等,都是以相关技术指标来衡量的。
2、主要技术特征,即定性反映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难易程度等。
3、技术水平,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的程度。
4、知识产权,即取得法律法规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如无知识产权保护,则意味着该成果进入了公共领域。
5、价值,是指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5月28日两院院士大会上强调,要正确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任何一项成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五种价值。
四、类型
主要指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国家财税政策规定的科技成果类型是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类型。可见,对于科技成果的类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五、表现形式
包括研制报告、样品、样机、样件、动漫作品、计算机软件、文档等,并以申请专利、发表科技论文、论著等形式公开。一般来说,一项科技成果既有学术价值,又有商业价值(经济价值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耦合所形成的价值),学术价值主要是以发表科技论文呈现出来,实用价值主要通过申请专利呈现出来。由于申请专利有新颖性要求,因此两者之间有先后顺序,即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这两者之间并不产生替代关系,学术论文的数量与知识产权的数量之间应该存在较大的相关性。如果两者之间的相关性偏低,或者数量失衡,表明过于重视发表论文,或过于重视申请知识产权。
例如,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发布的《2019 国际大都市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报告显示,在沪机构申请、2018 年公开的 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中,数量最多的前 3 个热点技术领域是医药配制品、抗肿瘤药、突变或遗传工程,与在沪机构 2018 年发表的 SCI(科学引文索引)、CPCI(科技会议录索引)论文中数量最多的前 3 个热点学科材料科学、工程电子与电气、化学,两者不匹配,反映出上海学术研究热点与技术研发热点的一致性偏低。这需要引起关注,并分析其中的原因所在,进而找到解决办法,包括抓好科技规划、制订政策措施、强化知识产权服务等。这种不一致也有可能是专利与论文数的量级不同产生的。
无论科技成果是以论文、专著还是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类型表现出来,论文的学术水平、知识产权的质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科技成果的水平和质量。但论文发表在什么杂志上,申请了多少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的水平与质量之间,并不能画等号。科技成果的水平与质量,应该以它解决了什么问题、多大的问题、多复杂的问题来衡量。
目前,由于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反映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的指标设定及统计等方面普遍采用论文、专利等,加之论文、专利等比较直观且容易衡量,使论文、专利严重偏离了其原本价值,出现了唯论文、唯专利、唯奖项、唯人才帽子的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提出“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其中的代表作,就突出成果的质量,目的是引导科技人员发表高水平论文、申请高质量的专利。
需要指出的是,论文强调学术性,主要反映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专利强调商业性,主要反映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特别是商业价值。虽然两者都要公开,但保护方式是不同的,适用的法律不同,前者适用《著作权法》,后者适用《专利法》。
六、成果取得的依据
主要包括科学数据,实验记录等。
七、证明材料
反映科技成果技术水平、创新性和实用价值的证明材料,如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