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权利要求,一份好的权利要求可以帮助专利审查员快速的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能够帮助权利人守护住其专利,在专利侵权中充分发挥其防线作用。
那么一份好的权利要求,究竟该如何撰写呢?
下面将从虚实概括的角度浅谈一下权利要求该如何撰写。
在一份好的权利要求中,虚实概括这一概念会贯穿权利要求始末。权利要求的撰写包含两步,一是主题名称,二是技术方案。
在撰写权利要求之前,第一步要做的就是确定一个合理的主题名称。主题名称的重要性也许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但在专利申请、专利无效、专利侵权等程序中都发挥着隐秘却重要的作用。如何合理的确定主题名称是专利撰写中的一门学问,更是一艺术,需要我们在不断摸索的过程中加以领会。整个权利要求撰写的基调与开端基本由主题名称确定,因此一个合理的主体名称在权利要求的撰写中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以活塞环为例,确定三个主题名称,来说明一下如何正确的使用虚实概括确定主体名称。
1、一种用于300kw柴油机的活塞环;
2、一种供活塞装置使用的活塞环;
3、一种密封装置。
这三个主题名称中,1过于强调“实”,虽然起到了让审查员看到时能够在脑海中建立起对该技术方案的基础性理解的效果,但未留出一定的联想与拓展空间,名称中的“300kw柴油机”无疑是将产品的应用领域限定在了“300kw柴油机”这一单一型号的设备中,将专利所要保护的范围缩小到了一个十分不合理的范围。
3则过于强调“虚”,名称中的“密封装置”仅道出了该装置的功能,并未说明该“密封装置”应用领域,也未指明“密封装置”的类型。相较于1,3,2属于“虚实”适度的主题名称,既包含了涉及的产品类型(活塞环),又指明了产品的应用领域(活塞装置)。
在主题名称确定的基础上,技术方案的撰写过程中就需要采用“虚实概括”的方式对主题名称和技术方案中具体部门的二级名称进行合理性检验。如果随着权利要求的撰写,我们发现之前确定的主题名称过于“实”,所谓的主题名称过于“实”,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主题名称难以涵盖本技术方案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即技术方案中包含了A特征和B特征,两特征并列而主题名称中仅概括了A特征。
另一种则是主题名称区别于现有技术方案的创新方面时,即技术方案中包含了C特征和D特征,两特征并列其中C特征属于本方案的创新技术点,而主题名称却仅概括了D特征。面对这两种情况,我们就需要利用一个更加概括和抽象的词汇去替代原来具体的主题名称和二级名称,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防止该技术方案由于不合理的“命名”或者“点名”而导致的限缩或者“瘦身”,从而不合理的缩小了专利所要保护的范围。
与上述情况相反,如果我们发现之前所确定的主题名称和二级名称过于“虚”,如同上述的第三个主题名称“一种密封装置”,即该名称虽然能够全面涵盖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但却过于概括和抽象,使专利审查员难以将该名称与技术方案中的具体内容建立明确、确定的联系,实践中可能有碍审查员和公众对该技术方案的理解,此时我们就应该采用一些更加有针对性的“实”的词汇去替代原本概括性、抽象性较强的名称,从而做到“虚实结合”,合理的对技术方案进行“命名”和“点名”,增强权利要求的防线作用。
有别与主题名称的“虚”,还有一种“虚”也需要我们格外注意,那就是权要撰写中的可能出现的纯功能性限定问题。功能性限定其实就是指申请人为了扩大保护范围,使权利要求涵盖多个实现同一功能的多个技术方案,所使用的功能性概括性的限定描述。
在功能性限定中明显缺少实现功能具体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就是纯功能性限定。例如:“一种便携式自行车,其特征在于,车架能够折叠。”这个权利要求只描述了”车架能够折叠”的功能,过于上位的概括了技术方案,缺少了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技术手段,以及实现该功能的形状、构造特征,使专利审查员难以将该名称与技术方案中的具体内容建立明确、确定的联系,实践中可能有碍审查员和公众对该技术方案的理解。
此时,我们就可以将功能性限定的限定对应由产品主体修改为产品的具体结构或部件,将纯功能性限定转变为功能性的技术特征,实现“虚实结合”,合理增强权利要求的防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