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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省市法院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座谈会议在福建福州召开

发布日期:2007-6-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返回列表

    2007年6月8日全国部分省市法院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座谈会议在福建福州召开。福建高院陈旭院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蒋志培庭长致词。最高法院知产庭于晓白审判长、福建高院知产庭庭长吴新民分别主持了会议。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云南等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参加了会议,并各抒己见介绍了各地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情况、经验和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蒋志培在开幕式致词说:这次会议,是我们进行的一系列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调研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大家将在一起探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条件、适用标准等相关问题,这对于进一步严格依照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意图和法定条件,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他说,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驰名商标在经济社会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也受到有关行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及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作为案件事实,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了部分被请求保护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据统计,自2001年7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72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保护了中外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蒋志培庭长说,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一些现象应当引起注意,一些商标权人出于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应等商业价值的需要,将驰名商标作为“金字招牌”,超越权利保护的范围,滥用诉讼权利,打击竞争对手。也有的地方片面将“争创”驰名商标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给人民院认定驰名商标增加了一些压力和难度,也对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蒋志培庭长强调说,最高法院十分重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司法解释,并通过审判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条件、标准等提出具体要求。2006年11月,最高法院下了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宏观指导和具体案件的监督。该通知下发以来,已有17个高院向最高法院进行了备案,备案驰名商标203个。
     在2007年1月11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和今年1月在无锡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提出了要求。
     前两天,最高法院还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阐明了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鲜明态度和立场,并发表了答记者问,以澄清社会上的一些模糊认识。为进一步统一司法认定的条件和标准,最高法院今年又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作为调研课题之一,进行深入的调研。
     我们已向15个高院下发了调研通知,并将于此次会议之后,月底在湖北宜昌召开由8个高院参加的座谈会,继续我们的调研工作。我们还将适时召开专家论证会,我们将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将调研工作引向深入,并将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依法引导和促进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公正、严肃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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