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知管字〔2018〕6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有关要求,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完善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现将《山东省专利权“政银保”融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8年2月14日
山东省专利权“政银保”融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精神,建立和完善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开展专利权“政银保”融资试点工作,破解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题,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7〕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政银保”融资(以下简称专利“政银保”),是指以政府扶持为导向,以银行信贷投入为基础,以保险、担保等服务机构为保障,通过贷款、保险和财政补偿捆绑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专利质押融资模式。
第三条 专利“政银保”试点工作,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专利“政银保”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设立的服务平台开展工作,依托签约的“服务联盟”,为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服务。
所称的“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银行、保险、担保和服务机构通过约定,形成自愿结合的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为企业专利融资服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所称专利权质押保险(以下简称专利保险),是指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专利质押贷款保险金。当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第五条 鼓励具备一定实力的银行、保险公司,通过“联盟”参与专利保险业务。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一般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开展专利保险业务年化费率一般不应超过贷款总额的2%,承担信贷风险比例不应低于60%。
第二章 风险补偿机制
第六条 设立专利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提供风险补偿,用于试点中对企业专利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保险资金从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中列支。按照企业缴纳保费6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6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总次数不超过3次。
第七条 申请保险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线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参保企业应为质押专利的权利人,且在保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
(三)参保企业质押的专利技术已投入实施,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预期;
(四)参保企业通过专利“政银保”方式获得贷款,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五)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 企业将贷款还款付息后,通过试点的服务平台,可以申请保险资金补贴。申请补贴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申请书;
(二)专利质押贷款保险缴费凭证;
(三)专利质押贷款还款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政银保”方式贷款,可参照《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享受贴息政策,但不再享受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的补贴。
第十条 银行通过专利“政银保”向企业贷款,不再享受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有关政策。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专利“政银保”试点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开展试点工作。申请试点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或者试点城市;
(二)本市有一批专利优势示范企业,且对融资有实际需求;
(三)具备专利质押融资工作基础,建立专利“政银保”服务平台,且在配备人员、场地设施、软件环境等方面予以配套;
(四)服务平台有签约的“联盟”,权责关系明确;
(五)出台针对专利评估分析费用补贴等配套政策。
市知识产权局设立服务平台可以委托所属单位,也可以安排内设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申请试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政银保”试点工作申请;
(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中小微企业专利状况和企业需求调查;
(三)试点工作筹备情况和“联盟”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基本要求的预批实施,对试点工作已开展运行并取得成效的,经核准后确定为“山东省专利权‘政银保’融资工作试点城市”,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专利“政银保”试点申请预批后,6个月内仍未有效运行的,该申请自动撤销,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专利“政银保”服务平台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受理、初审企业信贷项目申请;
(二)组织、协调“联盟”开展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服务,并监督其约定的服务内容、流程和质量;
(三)对入盟机构进行核准、备案;
(四)负责企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汇总工作,按时上报。
第十五条 专利“政银保”应当以专利权质押贷款为主,其贷款额度在贷款总额中的占比一般不低于90%。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试点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定期对试点城市的方案落实、实施进度情况进行评价,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负责对保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按时向企业拨付保费补贴。
第十七条 试点城市应当不断完善服务平台的管理,实施“放管服”改革,加强对“联盟”事中事后监管,培育服务人才,出台便利企业融资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试点城市要在做好本地企业服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为省内异地企业通过专利“政银保”平台开展融资服务的模式。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保险资金须如实填报有关材料,对于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取消其获得补贴资金的资格,追回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超出政策规定审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