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明确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标准及相关政策扶持对象,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字〔2015〕18号),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思路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进行全程跟踪统计,掌握创业实体的准确信息,把握企业创新动向,为服务创新创业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提供依据,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引导孵化器更好的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国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规定和《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字〔2015〕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在孵企业备案登记实际操作经验,并委托市孵化器协会深入调研、座谈讨论和,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13条,从文件依据、适用对象、具体要求、操作流程、检查监督措施等方面,对企业备案登记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第一条主要说明制定细则的文件依据。
第二条是职责分工。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备案登记工作的由青岛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由各区(市、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是明确在孵企业备案的对象和要求。规定了企业必须是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符合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孵化器建设支撑项目(以下统称“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内;
2、在孵化器外已注册成立的企业,申请入驻孵化器时,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
5、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研发办公用房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厂房、中试基地一般不高于2000平方米。
第四条是明确在孵企业备案登记流程。按照“企业申请、孵化器材料审核、区(市、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孵化器协会备案确认”的流程组织实施。
第五条是经备案登记的在孵企业可享受的服务。具备申请孵化器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等资格,纳入青岛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作为我市科技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
第六条是对经备案登记的在孵企业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定期统计调查制度,企业需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对不再符合在孵企业条件的,其所在孵化器应及时在业务管理平台将企业注销。
第七条是明确毕业企业的要求。规定了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至少两条:
1、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技工贸总收入500万元以上;
2、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知识产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八条明确毕业企业备案登记流程。按照“孵化器申请、区(市、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孵化器协会备案确认”的流程组织实施。
第九条针对毕业进行企业跟踪统计。孵化器对毕业企业连续三年进行跟踪服务,并于每年10月底之前在系统中更新企业数据。
第十条明确对违规情况的处理。对提供虚假信息、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备案登记,不再纳入青岛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对在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孵化器和企业,将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明确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内的在孵企业,参照本细则进行备案登记,并纳入全市在孵企业管理统计。
第十二条规定了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条明确了细则的实施时间。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15日止。原《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青科字〔2014〕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