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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9-26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    返回列表

  为培育和壮大我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我厅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9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六条,在服务机构备案条件、支持政策和监管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
 
        一、明确了备案条件。
 
       省级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省内注册,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发挥了居间、中介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1000万元,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银行到账等权威数据为准;
 
     (三)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行为。
 
       二、明确了支持政策。
 
       鼓励备案省级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对省级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认定为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予以公布。优先支持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服务机构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三、严格了监管责任。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核备案材料,对备案材料各项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监管责任。对出现造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单位申报资格及现有资质,并根据科研诚信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获得补助资金的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省科技厅制定省级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客观评价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引导全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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