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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6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    返回列表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强化使命导向、有组织科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省科技厅修订印发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我省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由省委书记、省长任主任的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整合设立了每年不低于120亿元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重点研发计划是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四个面向”,支持前沿交叉和颠覆性技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以及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的专项计划。近年来,省科技厅围绕重点研发计划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在专项任务组成上,取消了公益类项目,新增了科技示范工程、农业良种工程等任务。在资金管理上,修订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在项目组织模式上,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科技示范工程,“揭榜制”“赛马制”等多种项目组织模式日益完善。
 
       目前,重点研发计划在专项任务组成、资金管理、项目组织方式等方面相较以往有了明显变化。2017年出台的《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管理需要。为进一步固化改革成果,加强和规范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省科技厅结合工作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9章47条修订为6章35条。
 
     (一)总则。重新阐述了重点研发计划的定义,更新了专项任务组成、项目组织方式,明确了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等职责权限。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明确项目指南应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取消项目负责人年龄、工作时间限制,将参与单位范围扩大到海内外创新主体。
 
     (三)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将技术路线、参与人员等事项调整权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明确省科技厅可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价。
 
     (四)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与成果管理。明确项目执行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和验收。实行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分类评价制度,验收考核指标须全部完成,绩效评价指标采取定量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明确项目研究成果界定标准。
 
     (五)监督管理。对省重点研发计划监督评估、科研诚信管理提出原则性要求。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97号)有关规定执行。科研诚信管理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管理办法》解释权限归省科技厅,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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