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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关于《山东省省级“拨投结合”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若干细则

发布日期:2024-6-7    来源: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返回列表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山东省省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项目改革工作方案》,建立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促进科技-产业-金融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等部门广泛征集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意见建议,组织召开多次座谈会进行论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认真研究基础上对相关意见建议予以充分吸收采纳,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拨投结合”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若干细则。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系统思维。围绕建立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这一主线,多方发力、系统布局,打通科技信贷、科技担保、科技保险、股权投资等多元化联动支持体系,实现机构协同、产品互补、功能互促,提升综合赋能效果,更好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金融需求。
 
(二)坚持支持“早小”。注重加大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科技股权投资对早期、初创期企业试点开展“先投后股”,省级财政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最高20%的风险补偿,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布局创新链前端。
 
(三)坚持科学考核。针对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型企业发展特点,实行全资金、长周期、整体性评价考核。对未达预期目标的项目,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尽责无过、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视情况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降低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支早支小”顾虑。
 
三、主要内容
 
(一)《山东省省级“拨投结合”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对“拨投结合”功能定位、支持方式、组织程序及保障措施等进行了细化。
 
1.功能定位。“拨投结合”通过科技项目经费“拨一块”,引导科技股权资金“投一块”,在我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示范工程等设置单独方向,对技术成熟度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进行投资支持,充分发挥重大科技项目牵引示范效应。  
 
2.支持标准。财政股权资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延至10年;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拨投结合”项目支持强度原则上高于同类科技计划直接补助的单个项目平均支持水平。
 
3.组织程序。省科技厅会同管理机构等组织项目技术评审,管理机构对推送企业,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等工作。符合条件的,省科技厅与管理机构共同确定拟支持项目。
 
4.先行试点。对于“拨投结合”实施细则,选择部分市先行试点,边试点边完善,逐步在全省推开。
 
(二)《山东省省级“先投后股”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对“先投后股”功能定位、支持方式、组织程序和保障措施等进行了细化。
 
1.功能定位。突出“投早、投小”,重点投资落地我省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国内外高校成果,以及科技大市场、“山东好成果”等平台遴选发布的科技成果等所属的高校院所项目团队或科技型企业。
 
2.支持标准。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3.项目管理。“先投后股”资金转股前,性质为项目扶持资金,由省科技厅指导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管理和赋能;转股后,由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负责持股管理、股权退出等工作。
 
4.先行试点。选择部分市先行试点“先投后股”,边试点边完善,逐步在全省推开。 
 
(三)《山东省省级科技担保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围绕打造“鲁科担”品牌,细化和规范了省级科技担保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工作各事项和程序。
 
1.功能定位。通过“鲁科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引导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助力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生产经营等活动。
 
2.支持标准。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得超过0.5%/年,省级财政每年最高给予担保机构担保金额0.5%的保费补贴。科技担保风险补偿业务支持对象为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资金代偿的,省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担保金额最高20%的风险补偿。 
 
3.组织管理。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当年审核、次年拨付,由省科技厅拨付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收到资金后,将资金转付至担保体系成员。
 
(四)《山东省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围绕打造“鲁科保”品牌,细化和规范了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各事项。
 
1.功能定位。对科技型企业购买“鲁科保”系列产品产生的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鼓励保险机构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2.险种遴选。省科技厅定期组织科技保险险种征集工作,经省科技厅评估后纳入“鲁科保”产品体系,享受保费补贴政策支持。
 
3.补贴标准及方式。保费补贴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于首年度购买“鲁科保”产品的企业,省财政最高按照保费的5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同一年度内多个“鲁科保”产品保费合并计算。保费补贴按年补助,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的保险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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