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7-12 来源:北京商报 返回列表
历时长久的梅地亚中心与北京东方梅地亚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梅地亚”商标使用之争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记者昨日获悉,在“梅地亚”商标被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之后,争议双方握手合作达成协议:东方梅地亚中心认同梅地亚中心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将有偿使用梅地亚中心的“梅地亚中心”、“media center”商标。
2006年元月,梅地亚中心为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北京东方梅地亚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及不当竞争”诉讼,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人们对这一商标之争高度关注。日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梅地亚中心与北京东方梅地亚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本着维护品牌形象,丰富品牌内涵,打造商业和谐的原则,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过多方取证,认为梅地亚中心自注册商标以来,通过担任众多国家级、国际级会议的新闻发布中心,通过承接中央电视台众多著名品牌栏目的服务、接待工作,通过举办大型会议活动,皆大力宣传了“梅地亚中心”注册商标,同时经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众多媒体对注册商标进行的广泛宣传,使“梅地亚中心”已为公众普遍知悉,具备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也为梅地亚中心赢得了很高的经济效益。
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梅地亚中心”注册商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梅地亚中心也成为北京首家通过法院认定的旅游行业的驰名商标企业。